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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

作者: 365bet网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5-12-26 11:10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评审的建议》。我们来看看全文——《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推动建立以科技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为驱动的学科、专业规范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许可法》,制定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可以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的行为。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包括定期评审、动态调整、独立评审、异常布局评审四种方式。第三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家育人,着力培养立德树人、服务需要、提高素质、追求卓越的人才和持续改进分类责任。公平。将进一步推动调整和优化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不断提高人才供需灵活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强的基础和战略支撑。第四条 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控制质量,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学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基本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定位特点以及学科专业发展格局制定,每三年修订一次。第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包括招生、就业等人才供需情况,提出调整全国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布局的意见。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和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单位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特点,不断优化学位授予点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章 定期评审 第六条 定期评审由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国务院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包括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简称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增设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简称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查。每次评估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详细说明申请的基本条件、范围、方法、要求等。第七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根据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也可考入事业单位注册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在结构中进行。附加学位授予分的评定按照猫研究生教育学科和专业相结合,重点支持国家或地区急需的学科和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转为企业的,原则上不再增设学位授予点。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基本需要、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或者研究型研究型大学建设新形式,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放宽申请基本条件。第八条 省级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评估周期制定学科和基础建设发展规划。高层次人才的推荐,报国务院学术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备查,并予以公布。规划要确定本地区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比例,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办法分批组织建设。建设周期通常至少为3年。期末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增加相应级别的学位授予单位。第九条 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同时考核一定数量的相应级别的学位授予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设立,重点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额外的硕士学位授予点主要针对专业学位类别。科学的研究机构对博士学位授予加分,主要是专业学位类别。第十条 各省级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评审和申报指南。省级委员会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进行评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委托省级学术委员会安排推荐。定期审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省级学术委员会提出增设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根据应用指南的ng点。 (二)省学位委员会对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申请材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省级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进行评审。专家中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组(以下简称学科评估组)成员或者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在此基础上,经评估后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建议,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至少5个工作日后,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同意。省级委员会参照增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程序和要求,将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领域进行评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通过评审和会议方式:博士学位授予点评审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部分。交流评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并会面。学科评估委托学科评估组或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进行。根据评估结果,拟增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须在9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对拟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进行核实、审查并作出决定。相关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满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增设。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点涉及的教师全部由原单位调往不具有同等学位授予资格的新单位的因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调动等机构调整,新设单位须参照第十条所列程序办理。新设单位须提交增加同等单位级别的申请,提供组织级别和相当的组织级别。经学位委员会审核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相关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学位授予点全体教师的人际关系和教学科研活动须转移至新单位,且新单位须具备与原学位授予点相当的教学、科研条件; (二)学位原授予点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资格审查; (三)新单位及其相应学位授予点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后t经新单位批准并授予相应学位积分的,开始授予资格的时间以转移后批准的时间为准,原单位学位授予的等值积分将被扣除。第三章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是盘活学位授予点存量、支持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主动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的重要途径。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和省级协调增设学位授予点两种方式。调整过程中,拟加分的学位必须符合最近一次加分申请定期审核的基本要求,授予学位。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氩气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安排学位授予点,是指学位授予单位在研究生教育学科目录内自愿取消并可以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调整期间拟增加的学位授予点数不得超过自愿取消的学位授予点数。如果自愿取消后未立即添加,则可能会在以后的独立安排中添加。学位授予单位要自主安排,确保工作质量,制定本单位内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省级增设学位授予点总体规划是指省级委员会组织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设学位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研究生教育学科目录内授予学分。第十五条 省级委员会规划增设学位授予点的费用来源包括下列情况: (一)学位授予单位主动取消并积极参与省级学位授予总体规划的学位授予点,或者定期资格审查取消的学位授予点。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学位授予点安排和学位授予点建设质量,按照省级委员会的标准,适当增加硕士学位授予点数量。一定数量的标准。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自主调整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将拟取消、增加学位授予点及调整工作相对情况报省级委员会审查;省级统筹加计学位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方法组织评审,确定拟加计学位分。 (二)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拟取消和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协调拟增设的学位授予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四章 独立评估第十七条 独立评估的目的是扩大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专业设置的自主权,鼓励学位授予单位积极服务需求,提高学校办学活力。具有学位授予独立审查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独立审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独立进行学位授予分的增减审查。考试合格的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审批。独立评估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具有显着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强的办学综合运营能力。第十八条 国务委员学位委员会应当制定逐步扩大学位授予范围的计划。独立审查单位范围分类。独立审阅单位分为硕士独立审阅单位和博士独立审阅单位。硕士学位独立评审单位可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重点对专业学位类别进行独立评审并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博士独立评审单位除对各院系独立评审并增设硕士学位授予点外,还可以独立评审并增设下列博士学位授予点: (一)经独立分析批准的学科门类目录中的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具有独立评审资格的学科门类目录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 (三)属于交叉学科类别目录加分的博士学位。第一条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类别制定申请独立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级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二十条 独立评审单位应当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独立评审实施办法和加分学位评定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独立评估单位制定的附加学位授予分的评估标准必须高于基本申请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独立审核单位每年可以对加分学位进行审核,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独立审核资格、独立审核实施程序和审核要求。拟增加学位授予点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独立评价单位应当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独立评估工作进行审查,通过独立评估加强对增设学位授予点的监测。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存在问题的,独立评估资格n 可能被停职三年。资格暂停期间,独立评审单位可参与动态调整。问题严重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撤销其独立评审资格。第五章 特别布局评审 第二十三条 特别布局评审的目的是快速提高即时所需的评分水平高于平均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启动紧急审查,在研究生教育学科目录外增设学位授予点。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中央政策文件,制定战略围绕集成电路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深入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提出重点领域布局和学位授予点特殊布局点建议。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按专业领域提供学位授予点和要求特殊安置条件的特殊安置的学科名称、专业名称和基本申请要求。专家组成员包括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成员。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次启动特别分班考试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制定特别分班学位授予分评价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异常布局评审加分时,具有相应独​​立评审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按照独立评审程序加分;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定期审查程序增加学位授予点。第六章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必须认真提出增加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学位授予点的申请,确保质量。三年内新增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增设学位授予权:廷单位。 (一)师生比例过高的; (二)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总收入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院校平均水平的; (三)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不健全,奖学金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黑化现象严重; (五)经核查,奖励不符合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 (六)学位授予点资格评定、论文抽检等质量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 (七)学术教育缺乏规范,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规模较大,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未得到有效查处。第三十条:对于各省(自治区)研究生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限制所属单位定期评审或者独立评审: (1) 研究生人均财政拨款较低; (二)研究生奖学金经费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的; (三)不少学位授予单位在质量保证、学风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条件、培养质量、教育管理等问题取消的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增加学位授予点。在读研究生可通过原有渠道培养,并按照相关要求授予学位。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严格遵守规定。他的学科。将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市)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方案规定和程序、不按照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学位授予资格评审、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省级委员会,将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本地区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工作。第七章附加规定第三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被取消全部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分且未加计相应学位授予分的g级的,同时取消其相应级别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由军事学位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进行。各学位授予单位军事科学类学位授予点的增加或者取消,由军事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提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 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与评审的建议》同时撤回。